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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职业病索赔无门案例告诉你何去何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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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冯某系某装饰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员工,于年4月26日确认患职业性矽肺壹期,后冯某被认定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七级、停工留薪期为年3月20日至年4月19日。年3月25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本人工资元/月的标准支付冯某七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元。

因甲公司拒绝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冯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结果作出后因不服仲裁结果,冯某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甲公司支付冯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年4月20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病假工资差额合计.2元。后甲公司不服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上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所获赔偿未能全面弥补冯某遭受的身体损害,冯某继续向人民法院起诉。年7月22日,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冯某起诉甲公司健康权纠纷(职业病侵权)一案,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甲公司向冯某赔偿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0元。

案件争议焦点

1、冯某已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后,能否依据民事侵权法律责任向甲公司主张赔偿责任?

2、冯某在本案中无法按照民事侵权路径评定伤残等级,则其主张的各项损失应否得到支持?如果应该得到支持,应当适用何种认定标准计算损失?

法院观点

对于争议焦点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但是从法的适用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属于法律,其位阶和效力均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此,应适用位阶和效力高的法律,故冯某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但另一方面,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旨在分散工伤损害的赔偿风险。如果在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后仍旧要求用人单位继续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劳动者,本身对用人单位也不公平,故劳动者受到职业病伤害时,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但应扣除工伤保险赔偿已覆盖的项目。

关于甲公司的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冯某已被确诊为职业病,甲公司所提供的证据,虽可显示其确有为防范职业病作出一些措施,但不足以证明其采取的措施足以有效的防止职业病,即甲公司不能充分证明其在冯某患职业病的问题上不存在过错。因此,甲公司应对冯某在扣除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对于争议焦点2:

冯某基于职业病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经冯某申请,本院摇珠确定的四家鉴定机构均已经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确认因鉴定标准问题无法明确鉴定冯某人身损害伤残等级。从另案生效法律文书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粤19民终号民事判决书中,广东岭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建议“已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建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GB/T-《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工伤鉴定相关标准进行”,故依据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冯某的职业性矽肺壹期认定为工伤,故参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的七级伤残计算冯某的各项损失。

代理律师延伸评析

本案中,本人作为代理律师,经过几次庭审后发现,冯某与甲公司之间争议最大且法院于本案中较难作出直接认定的方面主要体现在冯某所主张损失是否具有对应的计算标准及及如何计算上。针对此方面,由于经申请鉴定后并无鉴定机构受理法院关于针对职业性矽肺壹期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委托,最终导致鉴定无法进行。为了维护冯某主张赔偿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人特向法院提交了书面陈述意见,主要认为:

退一万步而言,如法院认定终止本案鉴定程序,冯某亦认为可直接依据《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评定7级伤残结果作为本案计算冯某各项赔偿项目的标准。理由如下:

1、甲公司并未提供证据反驳该鉴定结论比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存在明显差异。

2、本案冯某所患的是职业性矽肺病,职业病伤残的具体情况与人体损伤致残的情形不尽相同,客观上存在难以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对职业病损伤作出伤残等级鉴定的情况。在此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的规定,残疾赔偿金并非仅依据受害人伤残等级确定,还可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认定。因此,冯某认为,退一万步而言,在最终无鉴定机构能够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对冯某职业病伤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情况下,冯某以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等级计算残疾赔偿金,亦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应予支持。

注:针对上述观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年11月20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对本案具有直接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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