矽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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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带您来了解一下职业病防治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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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职业病,大家会想到哪些呢?

颈椎病、鼠标手、过劳肥、腰椎间盘突……

其实,这些都不是法定意义的职业病

作为一名合格的“打工人”

我们既要学法懂法,也要知法用法

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营组织的劳动者。

●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

●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我国的职业病有哪些?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9种)

1、尘肺病(13种):如矽肺、水泥尘肺、电焊工尘肺等。

2、其他呼吸系统疾病(6种):如过敏性肺炎、棉尘病、哮喘等。

●职业性皮肤病(9种):如接触性皮炎、痤疮、化学性皮肤灼伤等。

●职业性眼病(3种):如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等。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如噪声聋、铬鼻病、牙酸蚀病等。

●职业性化学中*(60种):如一氧化碳中*、硫化氢中*、苯中*、汽油中*、有机磷中*等。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如中暑、手臂振动病、冻伤等。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如放射性肿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等。

●职业性传染病(5种):如炭疽、森林脑炎、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等。

●职业性肿瘤(11种):如石棉所致肺癌、苯所致白血病、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等。

●其他职业病(3种):如金属烟热、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等。

职业病防治法中对劳动者的权利有哪些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中第三十九条对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作出了如下的规定:

(一)劳动者享有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

(二)劳动者享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

(三)劳动者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

(四)劳动者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

(五)劳动者有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六)劳动者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作业的权利;

(七)劳动者有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职业病人享受什么待遇?

●所在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待遇;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职业病病人的诊断、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府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关于职业病危害有哪些告知及其要求?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文字:张蕾

原标题:《今天带您来了解一下《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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