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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上澎湃在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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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5月1日为全国第18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年的宣传主题为“职业健康保护我行动”。

宣传视频

(视频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业病防治知识条

1~50

1.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应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3.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4.职业病危害因素来源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等有害因素,工作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工作组织和工作制度不合理,以及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生产场所设计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等。在实际生产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往往不是单一存在,而是多种因素同时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作用,往往危害更大。

5.职业病一般病因明确,有特异性,在控制接触后可以控制或消除发病,病因大多可以检测,一般有接触水平(剂量-反应)关系,在不同的接触人群中,常有一定的发病率,如能早期诊断,合理处理,预后较好。

6.大多数职业病目前尚缺乏特效治疗方法,应着眼于保护健康人群的预防措施。但仅只治疗病人,无助于保护仍在接触人群的健康。

7.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职业病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

8.预防职业病三级预防原则分别为:一级预防,即从根本上杜绝或最大可能减少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二级预防,即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当职业性有害因素开始损及作业者健康时,应尽早发现,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治疗,及早脱离职业有害因素,防止病损的进一步发展。三级预防,即对已发展成职业病的患者综合治疗,延长生命。

9.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48号)职业病共包括10类种,包括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及其他职业病。

10.当劳动者怀疑自已得了职业病,可携带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材料到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

11.诊断职业病需提供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及体检结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及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12.职业史是指劳动者工作经历,记录劳动者既往工作过的用人单位的起始时间和用人单位名称和从事工种、岗位。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13.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14.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5.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16.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17.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18.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19.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20.劳动者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

21.劳动者有让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

22.劳动者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权利,可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3.劳动者上岗前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遵守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或其它安全规程。

24.劳动者作业时要坚持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毒面具、防噪声耳塞及防辐射设施等。作业场所空气中有害化学物质超标时,应佩戴过滤式防尘口罩或电动送风式呼吸器。

25.劳动者要及时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按体检机构要求及时复查相关职业异常项目,发现身体出现可能与职业有关的疾病或异常,请及时到专业机构进行检查或咨询。

26.劳动者要积极参加用人单位开展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或通过媒体、网络搜索职业病知识,提高自己防护的意识。劳动者要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戒烟限酒、心理平衡、注意休息。工作场所禁止饮食与吸烟。

27.职业紧张引起的心理反应有焦虑、抑郁、易怒、感情淡漠,引起的生理反应有血压升高、心率加快、尿酸增加,引起的行为表现有怠工、缺勤、过量吸烟。

28.职业生命质量是指劳动者对工作的感受和职业对劳动者的身心效应,如职业满意度、身心健康和安全等。

29.职业接触限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

30.生物监测指定期、系统和连续地监测劳动者生物材料中毒物和/或代谢产物含量或由其所致的生物易感或效应水平,并与参比值比较,以评价人体接触毒物的程度及可能的健康影响。

31.效应指一定剂量的化学物与机体接触后所引起的生物学变化,反应指一定剂量的化学物与机体接触后,呈现某种效应并达到一定程度的比率,或产生效应的个体数在某一群体中所占的比例。

32.职业健康促进是对工作场所采取综合干预措施,以改善工作条件,改变劳动者不健康生活方式和行为,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预防职业病,减少工作有关疾病的发生,促进和提高劳动者健康和生命质量为目的的活动。

33.基本职业卫生服务是指政府、企业及卫生服务机构为劳动者提供的符合当地需求、适应当地条件、服务提供者和服务对象都能负担得起的职业卫生服务。

34.生产性粉尘指在生产活动中产生的能够较长时间漂浮于生产环境中的颗粒物,可分为无机粉尘、有机粉尘及混合性粉尘。可引起包括尘肺病在内的多种职业性肺部疾患。

35.粉尘的对人体的危害性与其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二氧化硅类型、粉尘浓度、分散度、接尘时间、防护措施、接触者的个体状况等因素等有关。

36.尘肺的规范名称是肺尘埃沉着病,该病是由于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并在肺内潴留而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37.我国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法定尘肺病包括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碳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及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38.游离SiO2的粉尘大于10%的粉尘称为矽尘。矽肺患者可在相当长时间内无明显自觉症状,但X线胸片上已呈现较显著的矽肺影像改变。

39.尘肺主要表现为胸闷、气短、胸痛、咳嗽、咳痰等症状和体征。常见并发症有肺结核、肺及支气管感染、自发性气胸、肺心病等。

40.速发型矽肺指持续吸入高浓度、高游离SiO2含量粉尘,经1-2年左右发病的尘肺病。

41.电焊工接触二氧化硅粉尘、氧化锰、氟化物、臭氧、各种微量金属和氮氧化物的混合物烟尘或气溶胶等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

42.有机粉尘是指在空气中漂浮的有机物颗粒,包括植物、动物和微生物源性的颗粒和微滴。

43.粉尘综合治理的八字方针,即“革”“即“革”“水”“密”“风”“护”“管”“教”“查”。

44.生产性毒物指生产中经常接触的有毒物质,也称为工业毒物,进入人体最主要途径是呼吸道。

45.窒息性气体指被机体吸收后,可使氧的供给、摄取、运输和利用发生障碍使全身组织细胞得不到或不能利用氧,而导致组织细胞缺氧窒息的一类有害气体的总称。

46.硫化氢为无色易燃并有强烈腐败臭鸡蛋气味的剧毒气体。经呼吸道吸收所致的全身毒作用,引起细胞内窒息,出现以中枢神经系统为主的多脏器官损伤,接触高浓度可在数秒内突然倒下,呼吸停止。

47.急性氰化物中毒抢救成功的关键是早期诊断、立即采用解毒药治疗和支持疗法。最有效的解毒药物为亚硝酸盐加硫代硫酸钠。

48.一氧化碳俗称为“煤气”,是无色、无味无刺激性气味的的剧毒气体。可通过呼吸道进入人体,进入人体后可迅速弥散穿透肺泡、毛细血管与血红蛋白结合,使得血红蛋白失去载氧功能从而导致组织缺氧。

49.刺激性气体指对眼、呼吸道黏膜和皮肤具有刺激作用,引起机体以炎症、肺水肿为主要病理改变的一类气态物质。

50.氨在常态下是一种无色具有辛辣刺激性的气体,易液化成无色液体,其水溶液为氨水。

原标题:《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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