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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心中留,天下虽大任你走法官解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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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理解劳动法律、法规,张哥将收集、整理的有关劳动法的一些概念在这里发布出来,以便大家更好的学习和掌握。不足之处也请同行们指正。

第一部分:劳动关系

1、劳动法的概念。广义: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狭义: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

2、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3、劳动法律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4、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5、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6、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7、劳动法律事实: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8、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9、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其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10、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部分:劳动与就业

11、劳动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12、劳动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

13、休息权:是指劳动者除了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可以自行支配的时间的权利。

14、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种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

15、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股份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

16、职业介绍机构:即职业介绍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专门机构。

17、平等就业:是指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就业机会。

18、国家促进就业:是指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创造就业条件和扩大就业机会。

19、劳动者竞争就业:是指劳动者通过用人单位考试或考核竞争取胜而获得就业岗位。

20、境内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境内就业服务工作的职业介绍机构。

21、境外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境外就业服务工作的职业介绍机构。

第三部分:合同与工资,工作与休息

22、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3、集体合同:亦称团体协约、劳动协约、集体协议,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24、最低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对单位时间劳动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工资。

25、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为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设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26、订立劳动合同程序分为:要约和承诺。

27、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具备的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其中法定内容包括:(1)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2)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3)劳动待遇。商定内容包括:(1)工作单位。(2)工作内容。(3)工作期限。

28、劳动合同的形式: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29、劳动合同无效的条件:(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30、正式工劳动合同:是正式职工劳动合同的简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制定员内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31、录用合同:是录用单位与被录用劳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2、聘用合同:是聘用单位和被聘用劳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33、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4、集体协商:又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为签定集体劳动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35、工资: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货币报酬。

36、工资总量: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总额。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各类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的工资。

37、基础工资:是指以大体维持职工本人的最低生活计算的工资额。

38、职务工资:是指按照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工作繁重和业务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的工资额。

39、计时工资:是指按照职工技术熟练程度、劳动繁重程度和工作时间长短支付工资的一种形式。

40、津贴: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指出的工资补充形式。

41、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是指依法或协议在非正常工作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工资。

42、工资保障:广义上是指实现“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的宪法原则的全部制度。狭义上是指《劳动法》调整的工资支付办法、禁止任意扣发工资和工资监督制度。

43、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规定,在一昼夜之内或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44、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在任期期间,根据国家规定,不从事劳动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

45、探亲假:是指职工工作地点与父母或配偶居住地不属于同一城市而分居两地时,每年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假期。

46、年休假:是指职工每年享有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

47、加班:是指单位行政经过法定批准手续,要求职工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

48、加点:是指单位行政经过法定批准手续,要求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的时间。

第四部分:制度与保护

49、劳动安全卫生: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的法律保障。

50、安全技术规程: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51、劳动卫生规程:是指国家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消除职业病和各种职业危害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52、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在组织劳动和科学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

53、女职工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妇女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

54、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指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定型的特点,对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特殊权益的保护。

55、职业培训:是指直接未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要求就业和在职的劳动者以培养和提高素质及职业能力未目的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56、就业训练中心:是指劳动部门及有关社会组织为城镇待业人员和其他求职人员培训职业能力、准备就业条件而举办的独立的教学实体。

57、学校培训:是指采用规范的教学实体形态、统一的教学大纲和教材、按既定学制,以规范的教学活动所进行的培训教育。

58、离岗专门培训:是指职工带薪脱产,进入学校或专门研究机关,从事系统的理论学习和技能训练。

59、就业前职业培训:是指对新成长起来、尚未进入职业领域的求职者所进行的初始培训,目的在于帮助其掌握某种基本职业技能、准备进入劳动市场的必要条件。

60、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61、职业技能鉴定:是由有权机构依照既定的技术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考试和考核,并对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有效技术证书的一系列职业能力认证活动。

62、职业技术证书:是一定的职业培训活动结束,经考试考核及格,由劳动行政机关核发的,证明其职业技术能力等级的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63、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因年老、伤病、残废、生育、死亡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或失去职业岗位等客观情况导致经济困难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

64、职工福利:是指用工单位和国家通过举办集体福利设施、设立各种补贴、提供服务等形式,为职工改善和提高生活质量所提供的物质帮助。

65、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和秩序。

66、职业道德:是指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完成岗位职责活动中形成的评价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真、善、美与假、丑、光荣与耻辱,工整与偏私,诚实与虚伪,文明与愚昧的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67、职工的民主管理:是指企业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企业行政领导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体现劳动者当家作主的企业管理制度。

第五部分:劳动争议

68、劳动争议: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执。

69、和解:是指争议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通过协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相互让步或一方让步,从而求得矛盾解决的方法。

70、负伤和疾病保险待遇:(1)因工负伤和职业病保险待遇:职业病患者脱产休养,在1年以内,发原工资;1年以后,按原工资的90%发给生活补助费;还乡休养者,一期矽肺等,按60%发给,二、三期患者按90%发给。(2)非因工负伤和普通疾病保险待遇: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

71、残疾等级: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71、死亡保险待遇:(1)因工死亡的按企业平均工资6个月的数额发给丧葬费,对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依人数按死者工资25-50%的比率定期发给抚恤费;(2)非因工死亡的按企业平均工资2个月的数额发给,对遗属按人数一次性发给相当死者6-12个月工资数额;临时工非因工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发给遗属救济费。(3)工伤死亡的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国务院于年对《工伤保险条例》做出修订后,打破了地区限制,全国统一标准,实现“同命同价”。

72、养老保险待遇:(1)离、退休。(2)养老保险待遇包括退休费、生活补贴费、安家补助费、医疗费等项目。

73、失业保险待遇:(1)包括失业救济金;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费或医疗补助费;丧葬补助费;直系亲属供养费;失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以及管理费用。(2)失业救济金:工龄满5年及5年以上的,按24个月发给,工作1年以上不足5年的,最多按12个月发给。救济金发给的标准相当于当地政府规定的社会救济金的-%

74、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所有权利、义务发生障碍以及附随关系运行发生障碍都应当在排除之列,但受理的范围是逐步扩展的。具体内容:(1)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争议。

75、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1)着重调解及时处理的原则(2)依法处理的原则(3)公正处理原则(4)三方原则

76、劳动争议的内容:(1)劳动争议的实质是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有关劳动权力和义务方面的冲突。(2)劳动争议是发生在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用工方和职工之间的争议。(3)当事人争议的标的必须是属于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而不包含双方以其他主体资格、在其他劳动法律关系中发生的权利义务争议。

77、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

第六部分:劳动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

78、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以商品关系为主的财产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则是劳动关系(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3)调整的原则不同: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关系,财产转移依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而劳动法中调整工资的是按劳分配原则。

79、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2)任务不同。

80、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1)调整的对象不同。(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3)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不同。

以上内容,希望能帮到你。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在评论中留言,也可以私信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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