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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公司的科学发展和安全生产,不断增强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的安全生产观念,提高安全生产业务素质和安全技能,特编制《员工安全知识应知应会手册》。
《员工安全知识应知应会手册》的编制是遵照“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的理念,以提升安全文化软实力管人为宗旨,体现了公司对广大员工安全的关心。它是管理人员的必备手册,是生产一线员工增长安全生产知识的得力助手。相信各级管理人员和生产岗位员工都能从中有所裨益。
《员工安全知识应知应会手册》内容尽管分了四个部分,但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除对本身应掌握部分的知识要掌握之外,还应对其余部分知识有所掌握,不应绝对将其区分开来。
《员工安全知识应知应会手册》适用于公司系统员工安全学习使用。
目录
第一章通用部分
第一节法律、法规、条例
第二节标准规范
第三节办法、规定及其他
第四节祁连山十大安全管理理念
第五节祁连山员工十大安全行为规范
第六节祁连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通用部分
第一节法律、法规、条例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生产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5.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6.工会的安全生产职责是:
1)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3)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由全体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4)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5)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8.企业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有: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修改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10.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1.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1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1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15.《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16.《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7.《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18.《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9.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0.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3.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4.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
经考核合格的;
3)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4)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5)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6)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7)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
资格,上岗作业的。
5.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3)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4)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6.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8.《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有: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
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9.《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3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3.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33.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34.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5.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6.《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37.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
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8.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9.《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40.《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41.《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未制定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4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
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4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45.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6.《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矿山企业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矿山安全法》及本条例赋予矿山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矿山安全规程及矿山企业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3)与职工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
4)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危险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撤退路线;
5)自救装备的使用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
6)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47.《消防法》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48.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人以下重伤,或者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9.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50.按照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事故预警共分为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色、橙色和红色,分别代表为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
51.《两高发布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1)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3)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
4)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5.《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时,应当执行国家及行业关于危险作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采取下列安全管理措施:
1)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3)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4)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5)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第二节标准规范
1.《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规定“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评定,并形成正式的评定报告。发生死亡事故后,应重新进行评定”。
.《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要求,创建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标准化评定得分必须≧90分,考核年度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含相关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3.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4.直爬梯的护笼底部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mm,水平笼箍垂直间距为0mm。
5.危险场所和其他特定场所,照明器材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其危险等级选用相应的照明器材;
)有酸碱腐蚀的场所,应选用耐酸碱的照明器材;
3)潮湿地区,应采用防水性照明器材;
4)含有大量烟尘但不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选用防尘型照明器材。
6.《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规定:管道内介质是水的管道应该用艳绿色标识,是压缩空气的应该用浅灰色标识,消防水应该用大红色标识。
7.水泥企业需要设防火灭火装置或自动报警装置的重点部位有:煤堆场、煤粉制备系统、油库、仓库、稀油站、脱硝站房和配电室等。
8.检维修作业使用氧气乙炔时应注意: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m,气瓶与明火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0m,气瓶应有防倾倒装置和防震圈,乙炔瓶应装有回火控制器。
9.吊车应设有下列安全装置:
1)吊车之间防碰撞装置;
)大、小行车端头缓冲和防冲撞装置;
3)过载保护装置;
4)主、副卷扬限位、报警装置;
5)登吊车信号装置及门联锁装置;
6)露天作业的防风装置;
7)电动警报器或大型电铃以及警报指示灯。
10.主要通道、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总降、电力室、中控室等工作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11.在破碎机、提升机、球磨机、空压机、通风机和电动机等高噪声的设备附近作业的人员应佩戴护耳器。
1.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13.运载给料设备(板链提升机、板链斗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空
气输送斜槽、斗式提升机等)的急停装置按钮或拉扯拉绳开关,应满足保证运输线紧急停机的要求,不得自动恢复,必须采取手动恢复。
14.上锁挂牌作业中的上锁、解锁原则是:
1)上锁时,原则上应按照“先电气后工艺”和“先高压后低压”的顺序进行
)解锁时,原则上应按照“先工艺后电气”和“先低压后高
压”的顺序进行
3)操作人员在上锁程序中最先上锁,最后解锁。
4)作业人员在上锁程序中最后上锁,最先解锁。
15.进入水泥窑、篦冷机开展检查作业前应做到: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办理设备停电和危险作业申请,与中控保持联系,确认预热器各级旋风筒内无堵料,锁紧预热器翻板阀,禁止转窑,挂好“禁止合闸”警示牌;必须使用安全照明,同时现场设专人监护。
16.在有限空间作业时,氧含量浓度应在19.5-3.5%之间,一氧化碳浓度不得大于0.%,硫化氢气体浓度不得大于0.%。
17.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做到:
1)手持电动工具根据使用的环境不同选择相应的绝缘等级;
)手持电动工具至少每3个月进行一次绝缘电阻检测,且记录完整有效;
3)手持电动工具的防护罩、盖板及手柄应完好,无破损,无变形,不松动;
4)电源线中间不允许有接头和破损;
5)不得跨越通道使用。
18.固定式低压电气线路穿墙、楼板或地埋敷设时,都应穿管或采取其他保护;穿金属管时管口应装绝缘护套;室外埋设,上面应有保护层;电缆沟应有防火、排水设施。
19.触电危险性大或作业环境差的生产车间、锅炉房等场所,应采用密闭式动力照明箱、柜。
0.煤粉制备系统或危险品储库,必须采用密闭式防爆型电气设施。
1.清理原煤、煤粉储存库时每次入库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皮带传动机构离地面m以下,应设防护罩,但在下列3种情况下,即使在m以上也应加防护罩:皮带轮中心距之间距离在3m以上;皮带宽度在15cm以上;皮带回转速度在9m/min以上。
3.脱硝系统发生氨水火灾事故时应采用雾状水、二氧化碳和砂土进行灭火。
4.水泥窑头临时点火柴油罐区应该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有:
1)储量5m3以下的窑头临时点火柴油罐,非点火期间严禁存油;
)罐区上方严禁架设电气线路;
3)罐区附近应设置“严禁烟火”警示标志;
4)罐体应有效接地;
5)装卸油过程中应采取静电消散措施;
6)柴油罐应设置灭火器及消防应急沙池。
5.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底座、传动装置、金属电线管、配电盘以及配电装置的金属构件、遮栏和电缆线的金属外包皮等,均应采用保护接地或接零。
6.隐患治理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
7.安全检查的方式有: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和日常检查等。
8.我国规定了红、蓝、*、绿四种颜色为安全色,其含义和用途为:
1)红色的含义为禁止、停止,主要用于禁止标志、停止信号,如机器、车辆上的紧急停止手柄或按钮以及禁止人们触动的部位。红色也表示防火。
)蓝色的含义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主要用于指令标志,如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具、道路指引车辆和行人行走方向的指令。
3)*色的含义为警告注意,主要用于警告标志、警戒标志,如厂内危险机器和坑池周围的警戒线、行车道中线、机械齿轮箱的部位等。
4)绿色的含义为提示安全状态通行,主要用于提示标志,车间内的安全通道、行人和车辆通行标志、消防设备和其他安全防护装置的位置。
9.《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中将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共分为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和管理因素四大类。
30.《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安全规程》规定,水泥库清库前,水泥工厂应成立清库工作小组,制定清库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批准方可作业。
31.《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规定:职业危害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或可移动的物体上,其前
面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3.常见安全标志可分为禁止、警告、指令和提示四类。
33.GB/T-将高处作业分为m-5m,5m-15m,15m-30m和30m
以上四个级别。
34.《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安全规程》规定:在原煤、煤粉储存库清库前和清库中,应测量库内一氧化碳和硫化氢气体浓度。当库内空气中一氧化碳气体浓度高于0.%或硫化氢气体浓度高于0.%时,禁止清库作业。清库人员每次入库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30min。
35.煤磨作业现场必须设置禁止烟火警示标志,安装防静电装置;动火作业前必须申请同意,动火现场必须备好灭火器。
36.入窑检查必须做到: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办理设备停电和危险作业申请,与中控保持联系,确认预热器各级旋风筒内无堵料,锁紧翻板阀,并禁止转窑,挂好“禁止合闸”警示牌;进入窑筒体内必须使用安全照明,检查窑内温度及耐火砖、窑皮有无松垮、窑砖有无突出现象,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同时现场设专人监护。
37.运行中的锅炉必须产品合格证、使用登记证、年度检验证三证齐全。
38.手持电动工具电源线长度限制在6m以内,中间不许有接头和破
损。工具至少每三个月进行一次绝缘电阻检测。
39.需要进行许可审批的危险作业包括:
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高处作业;
4)大型吊装作业;
5)预热器清堵作业;
6)篦冷机清大块作业:
7)水泥生产筒型库清库作业;
8)交叉作业;
9)高温作业;
10)其他危险作业。
40.水泥清库作业入库前基本要求是:清库作业必须成立清库工作小
组,制定清库方案和应急预案;必须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批准;清库作业应在白天进行,禁止在夜间和大风、雨、雪天等恶劣气候条件下进行;应在清库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必须关闭库顶所有进料设备及闸板,将库内料位放至最低限度;必须关闭库底卸料口及充气设备,禁止进料和放料;清库前必须切断空气炮气源、关闭所有气阀,并将空气炮供气罐内压缩空气排空;清库人员每次入库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41.电焊机一次电源线长度不超过5m,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
4.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主要表现在:
1)在没有排除故障的情况下操作,没有做好防护或警告;
)在不安全的速度下操作;
3)使用不安全的设备或不安全地使用设备;
4)处于不安全的位置或不安全地操作姿势;
5)工作在运行中或又危险的设备上。
43.《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有害工作场所配备应急劳动防护用品,放置于现场邻近位置并有醒目标识。
44.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3类。
45.在设备内进行作业时,照明电压应不大于36V,在潮湿或狭小容
器内作业,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1V,所用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
防潮、防爆安全要求。
46.《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预警系统技术标准》企业安全生产预警状态应划分为安全、注意、警告、危险等4个等级,分别用绿色、橙色、*色和红色表示。
47.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预警系统技术标准》中规定:企业选取的安全生产预警指标应至少包含:事故隐患、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及生产安全事故等4项预警指标。
48.道的基本识别色标识,应从以下五种方法中选择/p>
1)管道全长上标识;
)管道上以宽为mm的色环标识;
3)管道上以长方形的识别色标牌标识;
4)管道上以带箭头的长方形识别色标牌标识;
5)管道上以系挂的识别色标牌标识。
49.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
50.设备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应设有结构可靠的安全防护罩、
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
51.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必须进行有*有害气体和氧含量检测,其中有*有害气体含量不得超过《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氧含量应为18%-%。
5.动力照明箱(柜、板)的各类电气元件、仪表、开关和线路排列应整齐,安装牢固,操作方便,内外无积尘、积水和杂物,无裸露线头。
53.对电焊机的存放及使用环境要求是:电焊机应安放在通风、干燥、无碰撞、无剧烈震动、无高温、无易燃品存在的地方;在室外或特殊环境下使用,应采取防护措施保证其正常使用;使用场所应清洁,无严重粉尘。
54.不能用水扑灭的火灾主要包括:
1)密度小于水和不溶于水的易燃液体的火灾,如汽油、柴油等;
)遇水产生燃烧物的火灾,如:金属钾、钠等火灾,必须用砂
土火。
3)硫酸、盐酸和硝酸引发的火灾;
4)电气火灾未切断电源前不能用水扑救,因为水是良导体,容易造成触电。
55.干粉灭火器主要用于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和带电设备的火灾扑救工作。
56.灭火器上的压力表用红、*、绿三色表示灭火器的压力情况。当指针指在*色区域,表示压力偏高,超压。绿色为正常。红色为压力过低,需要重新灌装。
57.企业应禁止与生产无关人员进入生产操作现场。应划出非岗位操作人员行走的安全路线,其宽度一般不小于1.5m。
58.矿山需要进行安全确认的作业工序有:爆破作业、穿孔作业、挖装作业、运输作业、破碎系统运行、检维修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井巷及硐室开挖作业等。
59.矿山道路的急湾、陡坡、危险地段应设置安全警示标。
60.矿山山坡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以及高堤路基路段外侧应设置挡车墙等。
第三节办法、规定及其他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规定:加工、制造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0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中规定:车间(工段、区)级岗前
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3.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5.《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
49号)规定: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满足以下条件,期满后可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
1)按照规定每年提交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示;
)建立并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一级企业应达到一
类水平,二级企业应达到二类及以上水平,三级企业应达到三类及以
上水平,实施自查自改自报;
3)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含相关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4)安全监管部门在周期性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工作中,未发现
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5)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三种类型。其中综合应急预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
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
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
工作方案。
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9.《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安委会主任应当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10.《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
擅自作业的;
3)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1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中规定工贸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
3)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4)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5)未教育和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本规定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6)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的。
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规定: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13.《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内容是:
(一)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
不合格作业。
(三)必须配备个人防中*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
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四)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
岗作业。
(五)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1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要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管理制度,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要进行安全交底,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作业安全负主体责任。
16.《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发包单位除审查
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外,还应当审查承包单位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和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17.《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纪处分暂行规定》中规定: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四)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五)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六)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
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七)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18.《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总局第74号令)的主要内容是:
一、必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
二、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三、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危险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四、必须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与当地*府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案,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五、必须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
六、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要点,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明显标识,并确保逃生通道畅通。
七、必须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
八、必须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并按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九、必须每年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19.《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中明确规定:必须按规范使用防
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证设备设施接地,严禁作
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0.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是:(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通知)
1)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
3)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要经常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规定企业安全承诺应包括安全价值观、安全愿景、安全使命和安全目标等几项内容。
3.《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中将生产过程中防护缺陷分为:无防护、防护装置设施缺陷、防护不当、支撑不当、防护距离不够和其他防护缺陷几个方面。
4.在上锁挂牌解锁操作中会出现非正常拆锁现象,即上锁者本人不在场或没有解锁钥匙时,且其警示标牌或安全锁需要移去时的解锁。拆锁程序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与锁的所有人联系并取得其允许;
)经操作单位和作业单位双方主管确认下述内容后方可拆锁:
a)确知上锁的理由;
b)确知目前工作状况;
c)检查过相关设备;
d)确知解除该锁及标牌是安全的;
e)在该员工回到岗位,告知其本人。
5.高危作业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受工作性质、工艺流程、地理环境、工作环境等客观因素的限制,所从事的作业比较复杂,易发生触电或中*,事故后果严重,需要采取安全监护的特殊作业。
6.“四不伤害”的主要内容是: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被伤害。
7.工作服着装必须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三紧”。
8.安全带使用原则是“高挂低用”。
9.电动葫芦在使用中必须严守以下操作规定:
1)开动前应认真检查设备的机械、电气、钢丝绳、吊钩、限位器等是否完好可靠。
)不得超负荷起吊。起吊时,手不准握在绳索与物件之间。吊物上升时严防撞顶。
3)起吊物件时,必须遵守挂钩起重工安全操作规程。捆扎时应牢固,在物体的尖角缺口处应设衬垫保护。
4)使用拖挂线电气开关起动,绝缘必须良好。正确按动电钮,操作时注意站立的位置。
5)电动葫芦在轨道转弯处或接近轨道尽头时,必须减速运行。
6)作业结束后,应将操作手柄放进锁控箱。
30.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生产最基本的制度,其实质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31.安全生产工作的“五同时”是指:企业领导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3.造成安全事故人的原因主要有:违章操作;休息不好,精力不集中;经验不足,侥幸心理;生理缺陷;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等。
33.发生火灾时,通常采用的灭火方法有冷却法,隔离法,窒息法,抑制法四种。
34.常用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方法有直观经验分析法和系统安全分析法两种。直观经验分析法又分为对照经验法和类比法,其中对照经验法是对照有关标准、法规、检查表或依靠分析人员的观察分析能力,借助于经验和判断能力对评价对象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析的方法。
3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
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两类。
36.处理事故时应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四不放过”是指1)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
3)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4)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37.砂轮机操作时应戴好护目镜,站在砂轮机侧面,不准两人同时使用一个砂轮,禁止侧面磨削。
38.常见锅炉缺水的主要原因有:操作人员疏忽大意,对水位监视不严未及时调整水位;水位计故障,造成假水位;给水自动装置失灵或调整阀故障或给水管路故障,无法给水;排污阀、水冷壁管等损坏、漏水;操作人员忘关排污阀。
39.我国根据环境条件不同,将安全电压规定为五个等级:6V、1V、4V、36V、4V。
40.具有双重绝缘和加强绝缘的电气设备属于Ⅱ类设备,Ⅱ类设备最明显的标志是“回”
41.安全工作中经常说的“三宝”是指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4.粉尘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就会发生爆炸:粉尘本身具有可燃性;粉尘悬浮在空气中并达到一定的浓度;有足以引起粉尘爆炸的起始能量。
43.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是危害人体的决定因素,含量越高危害越大。游离二氧化硅是引起矽肺病的主要因素。
44.燃烧和火灾发生必须同时具备氧化剂、可燃物和点火源三要素,在火灾防治中,阻断三要素的任何一个要素就可以扑灭火灾
45.灭火器使用方法:操作者站在火源上风口,离火源3-5m迅速拉下安全环,手握喷嘴对准火点,压下手柄,侧身对准火源根部由近及远扫射灭活,在干粉喷完前迅速撤离火场,火未熄灭应继续更换操作。
46.引起触电事故的主要原因有:
1)使用有缺陷的电气设备,触及带电的破旧电线,触及未接地的电
气设备及裸露线,开关、保险丝等;
)无保护性的地线或地线质量不良;
3)非电气工作人员进行电器维修;
4)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便携式灯具;
5)缺少电气危险警告警示标志。
47.识别危险源时要考虑以下内容:
1)三种状态:正常、异常、紧急状态;
)三种时态:过去、现在、将来;
3)七个方面内容:人、机、物、料、环、建筑、管理。
48.不能用水扑灭的火灾主要包括:
1)密度小于水和不溶于水的易燃液体的火灾,如汽油、柴油等;
)遇水产生燃烧物的火灾,如:金属钾、钠等火灾,必须用砂土灭火;
3)硫酸、盐酸和硝酸引发的火灾;
4)电气火灾未切断电源前不能用水扑救,因为水是良导体,容易造成触电;
49.变配电站的重要部位应设有“止步,高压危险”等安全警示标识。
50.安全防护设施要做到有洞必有盖、有台必有栏、有轮必有罩、有轴必有套“四有四必有”。
51.反“三违”是为了防范事故的发生而采取的重要措施。“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5.安全阀、压力表和水位表是锅炉安全运行的三大部件。
53.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承包商等相关方进行统一管理,与承包商依法签订工程合同、签订安全协议,并收取安全风险保证金,保证金一般为工程总造价的5%。
54.安全生产原则是指在生产管理的基础上,指导安全生产活动的通用规则,它包含系统原理、人本原理、预防原理、强制原理几个方面的内容。
55.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它损失的根源或状态。
56.《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投入保障;
(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
(三)隐患排查与治理;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
(五)事故应急救援;
(六)安全检查与考评;
(七)违约责任。
57.工作平台临空部分应设置安全护栏,护栏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台高度为15m及以上时,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m。
)平台高度低于15m时,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05m。
3)预热器塔架的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m。
58.进行危险源识别要求考虑:企业常规的和非常规活动;所有进入作业场所人员的活动;作业场所内的一切设施。
59.按照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变更的有关管理制度,企业应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所产生的风险和隐患进行重新辨识、评估和控制。
60.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采用技术手段、仪器仪表及管理方法等,建立安全预警指数系统,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61.总降配电间应做好防潮、防尘、防小动物、通风“三防”一通工作。
6.为生产而设置的深﹥0.m、宽﹥0.1m的坑、壕、池应有可靠的防
护栏或盖板。
63.锅炉发生事故的原因主要有6各方面的原因:超压运行;超温运行;缺水、满水事故;水质管理不善;水循环被破坏;违章操作。
64.造成起重机械起升绳断裂的主要原因是:超载起吊拉断钢丝绳;起升限位开关失灵造成过卷拉断钢丝绳;斜吊、斜拉造成乱绳挤伤切断钢丝绳;钢丝绳缺乏维护保养疲劳变形、磨损损伤;钢丝绳达到或超过报废标准仍在使用。
65.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的内容是: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确保相邻的采石场采矿许可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大于
米。
4)必须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
5)必须落实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的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
6)必须实行湿式凿岩作业。
7)必须使用机械二次破碎和铲装作业。
8)必须落实边坡安全措施。
9)必须按设计排土,加强排土场管理。
10)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66.爆破器材储存管理应做到:
1)爆破器材要储存在专用爆破器材库,其他临时库房及场所不得储存;
)爆破器材应码放整齐、稳固,不得倾斜;
3)进入库区不得带烟火及其他引火物;
4)进入库区不应穿带钉鞋和易产生静电衣服,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开启炸药、雷管箱;
5)库区的消防、通信设备、警报和防雷装置应定期检查。
67.《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六条规定》的内容是:
1)必须在企业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分别标明本企业、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必须在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
3)必须在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危险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标志,标明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
4)必须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
5)必须及时向员工公开安全生产行*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和整改结果。
6)必须及时更新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内容,建立档案。
68.对卷扬机安全使用的要求是:安装位置要符合有关要求;卷扬机司机应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留在卷筒上的钢丝绳最少要保留3-5圈;钢丝绳要定期涂油并要放在专用的槽道里以防碾压倾扎,破坏钢丝绳的强度。
69.起重作业“十不吊”的内容是/p>
1)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
)超负荷不吊;
3)工件紧固不牢不吊;
4)吊物上面站人不吊;
5)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6)光线阴暗看不清不吊;
7)歪拉斜拽不吊;
8)吊物边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或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时不吊;
10)六级以上强风无防护措施不吊。
第四节祁连山十大安全管理理念
《祁连山十大安全管理理念》的主要内容是:
(一)生命高于一切,安全是最大效益。
(二)一切事故皆可预防,一切事故皆可避免。
(三)有了安全不等于有了一切,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
(四)安全是领导者的责任与承诺,是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五)人身不受伤害就是对家庭最好的承诺。
(六)各级主管必须亲自进行安全检查,各类隐患必须得到及时整改。
(七)没有安全技能和意识的员工,是不合格的员工。
(八)安全只相信逐级确认,不相信口头承诺。
(九)员工的直接参与是安全的关键。
(十)管理风险,控制危险,消除隐患,预防事故。
第五节祁连山员工十大安全行为规范
《祁连山员工十大安全行为规范》主要内容是:
(一)必须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二)设备检修必须办理停电作业票。
(三)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四)设备开机前,中控必须与现场巡检人员进行确认。
(五)高危作业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六)设备检修和开机前必须办理签字确认审批手续。
(七)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八)无证照严禁操作特种设备和机动车辆。
(九)严禁直接或间接接触任何转动/移动的设备或物件。
(十)任何人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第六节祁连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1.《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相关方现场负责人必须参加所在单位组织召开的安委会、安全例
会和有关安全事项的专题会议,落实会议要求。”
.《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规定,业务主管部门对相关方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对相关方的安全资质、安全资格进行审查并备案。
)负责与合格的相关方签订业务合同或协议,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告知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相应的控制措施,通知相关方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并保存告知记录。
3)负责审核相关方施工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检查交底情况。
4)负责对相关方作业进行协调管理。
5)负责对相关方进行安全绩效评价。
3.《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规定:检修作业实行领导带班制度,大修作业由总经理带班,中修作业由副总经理带班,日常检修作业由部门领导带班。
4.《设备检修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检修主管部门要制订停机、检修、开机方案,对具体检修活动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并制定相应
的风险控制措施。重大高危项目的检修方案、安全措施,要召开专题
会议讨论,总经理批准后严格执行。
5.《设备检修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检修前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控制措施。
3)个体劳动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4)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6.《设备检修安全管理制度》规定:进入水泥窑、预热器、篦冷机、管磨机、破碎机、选粉机、增湿塔、收尘器、锅炉、储气罐、各类储库、料仓、熟料输送地坑、炉膛、烟道、水井、循环水池、化粪池、污水处理设施和商砼搅拌机等各类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有限空间高危作业审批。
7.《设备检修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电气设备检修,要严格执行《电业安全作业规程》,办理停电工作票,一个工作点办理一张工作票,禁止一张工作票停多条线路。
8.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事故发生车间(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及主管领导报告,子公司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在接到报告后根据中材集团的有关规定,应在1小时内上报中材集团安全环保部,该事故信息在逐级上报过程中每一层级之间的传递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9.公司《年第二次安委会会议纪要》规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宁可牺牲运转指标也要按程序、按制度办事,真正将“安全第一”的思想贯彻到具体行动中,切实从重运行指标转到重安全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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