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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职业病防治周来了,你知道自己享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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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3天,就迎来了”5·1劳动节“小长假啦!

想想内心都有点小激动!

4月25日至5月1日也是一个特殊的日子哦,

和我们劳动者息息相关噢!

第16个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随着劳动者们保护自身安全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观念越来越强了。国家对劳动者的保护越来越到位,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也越来越完善。

我们的劳动者法律意识强了,但是却不了解什么是“职业病”,他们不懂得如何保护自身安全。自身权益被侵犯时也找不到途径进行维权,等到职业病上了身,也只能哑巴吃*连,有苦说不出。

今天小编精心整理了您作为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请仔细阅读!

一、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职业病”十大类

(一)尘肺: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碳黑尘肺、石棉肺等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等

(三)职业中*:二氧化硫中*、氨中*、一氧化碳中*、苯中*等

(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减压病、高原病、航空病、手臂振动病等

(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炭疽、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病等

(六)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电光性皮炎、黑变病等

(七)职业性眼病: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等

(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音聋、铬鼻病、牙酸蚀病等

(九)职业性肿瘤: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联苯胺所致膀胱癌、苯所致白血病等

(十)其他职业病:金属烟热、职业性哮喘、职业性变态反映性肺泡炎、棉尘病、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等

其中最常见职业病为皮肤病、尘肺、职业中*。:详细职业病种类与病种划分详查看《职业病分类与目录》。

三、劳动者怀疑有职业病应怎么办?

如劳动者怀疑患有职业病

一是要尽快到已取得职业健康检査资格的医疗机构就诊,初步断定自己所患的疾病是否与所从事的职业有关。如果不能排除职业病,需要带齐职业相关资料,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确认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原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以及当地健康检查资料等,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已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作进一步诊断;

二是不要背上思想包袱,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如果真的患上职业病,则要积极争取自身合法权益,配合医生进行治疗。

四、如何诊断职业病?

病者要准备三方面的资料

1、职业史:患者发病前从事何种工种,接触何种有害因素,从事有害作业的工龄,每天接触的时间和接触量。

2、职业病调查人员到现场进行卫生学调查评估。

3、门诊病例和住院病例,要有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给患者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五、“职业病”你应知晓的内容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公告栏应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4、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注意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安全对于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来说都是首要大事,

保证安全才能让生产、生活稳步持续的发展。

作为劳动者的我们,

请一定要保护好自己,

健康才是最重要的啦!

来源:预防保健科编辑:鄢家明审核:曾碧、邝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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